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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成都文献情报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规范中国科学院成都文献情报中心(以下简称“成都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15〕7号),结合成都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综合处归口管理、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参与的分级管理,分工协作,联合管理机制。中心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审定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学传播工作的中心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中心纪委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综合办处处长、业务处处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综合办和业务处联合成立,按照职能分工共同管理。各部门设信息公开专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发布。

  第三条 中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 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中心信息公开工作;

  (二) 研究审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三) 审定中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四) 研究决定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作为中心信息公开的归口管理部门及联合工作机构之一,负责中心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协调、推进、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中心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中心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协调中心各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督促、检查中心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综合处保密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并督促检查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七)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八)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业务处作为中心信息公开的联合工作机构之一,负责中心信息公开平台的设计及维护,信息公开业务模块内容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中心组织管理实际、科研业务范围,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公开栏目的建设及维护;

  (二)组织编制中心业务模块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推进、落实;

  (三)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中心提出的有关科研业务类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指定具体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需公开信息的日常更新维护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成都中心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八条 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二)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科学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四章 主动公开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成都中心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和更新,由综合处牵头、科技处具体负责、各部门共同参与完成。

  第十二条 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成都中心网站或子站及相关网站;

  (二)成都中心官方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应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应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四条 成都中心网站建立“信息公开”频道,集中呈现《成都中心信息公开目录》所列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处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信息公开指南对申请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和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成都中心掌握、属于不予公开、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成都中心无权更正的,协调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成都中心纪委负责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和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等行为,对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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